(二)界定服务对象
1.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2. 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3.参加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4.上述范围外的濒危、危重及其他病情危急需要紧急救治的病人。
(三)规范服务流程
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参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1. 参保(合)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只需与医疗机构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并将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新农合医疗证)、医保IC卡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无须交纳住院押金。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对费用较大或者预计超过封顶线的患者,要及时提醒、告知用费情况。
2. 患者出院结算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个人所承担的费用。
3. 患者结算完成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归还患者的有关证件。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的患者,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镇(街)民政部门认可后,与医疗机构签订延期或分期还款合同,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四)增加医疗机构直补预备金(周转金)额度
市、县两级政策性医疗保险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通过增加直补预备金(周转金)额度,按月结算直补费用等措施,为开展此种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必要支持。对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卫生部门按照不低于其上年度收治的参合农民患者直补结算资金总额的15%给予直补预备金,每年年初拨付到位;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费用结算,次月10日前将直补结算资金拨付到位。对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不低于其上年度收治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患者费用结算资金总额的15%进行预拨,每年年初拨付到位;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费用结算,次月10日前完成结算,资金拨付到位。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基金预付部分拨付至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
(五)健全诚信信息保障系统
各医疗机构要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进度,严格按照服务流程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尽快完善医疗保险、新农合信息平台,实现患者信息在各医疗保险、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共享,将恶意逃费患者信息纳入不良记录。对恶意逃费患者,今后在全市任何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将不再享受“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并告知公安、金融等部门,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问题严重的,由各级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各级政府要建立诚信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分析出现的问题,完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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