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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31日

大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2012年2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流通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纳入城乡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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