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外埠建筑业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建管【2012】9号 )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了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管理,鼓励综合实力较强的外埠企业参与我省经济建设,我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吉建管【2011】32号),目前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为更好地落实此项工作,统一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厅出台的《关于加强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吉建管【2011】32号)不涉及省内注册公司,所指“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是指省外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的企业。在省内各地注册的本省建筑业企业有权在全省各地承揽工程,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在本地办理独立法人的子公司,不得设置其他区域性限制条件阻挠本省企业跨地区经营,违者将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责任。
二、已在我省办理子公司的外埠建筑业企业,省内承揽施工任务与本省企业同等对待,无需再办理本地化子公司。
三、各地应加大对外埠建筑业企业的指导力度,支持外埠企业办理本地化子公司。同时督促本地已审批的外埠建筑业企业子公司,尽快持有关材料到省厅备案,在省厅网站公示后,方可参与工程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