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救灾救济股
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对灾民实施生活救济,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上级下拨的救灾款和县政府接收的捐赠款物的分配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督查救灾款和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查乡(镇)每月报账的救济费用;负责临时救助、五保供养工作。承担县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三江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提出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建设工作,推动社区服务发展;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三江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股
承办有关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编绘和审定乡(镇)标准行政区划图。承办乡(镇)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组织、协调、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制定三江县界标准样图;负责乡(镇)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管理区划、勘界、地名档案。承担三江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贯彻实施《
婚姻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殡葬工作发展计划,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本县国内公民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本县境内收容遗送工作。
(七)低保股
贯彻执行、宣传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负责组织落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乡低保、城市医疗救助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编制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资金的分配意见和对资金的监管;负责城乡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低保证》、保障金领取卡、医疗救助金等;指导、督促、检查有关单位、乡镇的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定期与不定期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复查;受理公众的咨询与投诉,查处有关举报、投诉事项,负责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微机化管理及网络信息化管理;负责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单位、乡镇的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贫困大学生贫困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