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省、市、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下一级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后,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编制说明,按程序报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提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省、市、县(市、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并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省、市、县(市、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在提交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制或修订背景、原则、依据、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二)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三)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部门按程序发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层应急预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权组织,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审定,按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审定,按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审定,由同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预案制定起草部门(单位)按程序发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的密级。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起草部门(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及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及简明操作手册。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发布形式:
(一)省、市、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以本级政府文件形式发布。
(二)省、市、县(市、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发布。
(三)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文件形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