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行动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教育和演练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制定、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市、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本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
其他应急预案的管理由预案制定机关和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指导、督促本地区、本系统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简明、管用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者造成危害、影响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