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强化检打联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开展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4.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管理规定。民族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确保清真食品安全。
5.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进一步完善调味品检测方法,实施重点调味品专项监测。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注问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6.开展餐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加强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具包装和标签内容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针对食品用纸、塑料等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检测方法、标准。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7.做好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将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抓紧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周密、细致、高效地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为全运会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要求,加强领导,进一步抓好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两个责任制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统筹和投入力度。强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目标,继续实行和健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对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并细化各级各类领导责任和具体监管岗位职责分工,并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严肃查处食品安全案件中失职、渎职行为。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市、各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评价结果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要向社会公布,作为对各市、各部门全面工作评价的重要指标。
(二)加强协作,强化保障。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工作部署,严格落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项工作任务,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认真梳理查找工作中的不足。要建立健全地区间、部门间的协作联动机制,在案件查办、信息通报等方面互相支持配合,注重多部门之间和多项机制之间的衔接顺畅,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保证食品安全工作顺畅有序、严密高效的运行,实现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监管。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保障,提升各级监管队伍,特别是基层监管队伍标准化配备水平,加强对监管队伍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全面的教育培训,强化一线执法人员日常监管的技术支撑,提高监管队伍整体素质。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