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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意见


  (二十)民营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民营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二十一)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民营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民营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十三)民营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十四)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五)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民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政策

  (二十六)对民营企业销售自产的特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者提供特定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者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十七)民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十八)民营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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