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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意见
(渝办发〔2012〕18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作用,鼓励百姓创业兴业,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推动我市统筹城乡、富民兴渝进程,遵循公平待遇、同等支持、注重实效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财税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创办民营企业的政策

  (一)市政府设立每年20亿元规模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技术改造、先进设备引进、上市企业重组扶持、中小企业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自主创新平台建设补助、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走出去”奖励、新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及其他政府鼓励事项。各级政府性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二)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18%,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三)对“十二五”期间新办的国家鼓励类民营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财政补贴。

  (四)新办民营企业,凡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在2015年以前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涉及市政府认定的工业园区和笔记本电脑产业的生产性用房(含车间和仓储用房)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六)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民营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民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2012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民营企业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九)积极争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从事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民营企业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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