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董事会议案,未提出反对意见;
(五)接受任职公司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六)省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二)忠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出资人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勤勉工作,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发现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六)自觉接受出资人、任职公司的监督;
(七)参加省国资委组织的培训;
(八)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逐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一)同意及理由;
(二)保留意见及理由;
(三)反对及理由;
(四)弃权及理由。
第五章 考核评价和报酬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每个年度和每个任期对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勤勉敬业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工作程序:
(一)外部董事提交述职报告进行自我评价;
(二)他人评价;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等;
(四)形成考核报告,确定评价等次,并向考核对象反馈。
第二十二条 评价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作为兑现外部董事薪酬和是否继续聘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须向省国资委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因失职使任职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的年度报酬,由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等构成,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列支,并列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