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任职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任的,须重新履行聘任手续。外部董事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每名外部董事一般只能担任1家省属企业的外部董事,最多不超过2家。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任职后,人事关系不变。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及时如实地向省国资委报告任职公司经营决策等重大事项;
(三)参与任职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运行监控;
(四)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联名1/3以上董事同意;
(三)2名(含)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议题资料不全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提出缓议相关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四)对其他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不执行省国资委决定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经营情况,任职公司应予配合;
(六)比照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享有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待遇;
(七)经考核称职的,获得年度报酬;
(八)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失职:
(一)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任职公司合法权益;
(二)履行职责时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办事,造成不良后果;
(三)除个人无法抗拒的原因外,1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或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少于会议总数的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