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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任职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任的,须重新履行聘任手续。外部董事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每名外部董事一般只能担任1家省属企业的外部董事,最多不超过2家。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任职后,人事关系不变。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及时如实地向省国资委报告任职公司经营决策等重大事项;
  (三)参与任职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运行监控;
  (四)《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联名1/3以上董事同意;
  (三)2名(含)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议题资料不全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提出缓议相关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四)对其他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不执行省国资委决定或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经营情况,任职公司应予配合;
  (六)比照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享有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待遇;
  (七)经考核称职的,获得年度报酬;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失职:
  (一)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任职公司合法权益;
  (二)履行职责时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办事,造成不良后果;
  (三)除个人无法抗拒的原因外,1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或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少于会议总数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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