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为66周岁。
(六)身体健康。
(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现在拟任职公司担任班子成员或在拟任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二)本人近2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过直接商业往来的;
(三)本人持有拟任职公司及其股东单位或所投资企业股权的;
(四)本人现任职单位与拟任外部董事的公司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限制的人员。
第三章 选 聘
第七条 外部董事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选聘,也可以采用非市场化方式选聘产生。
第八条 市场化方式选聘的一般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资格审查;
(三)笔试
(四)外部董事专业资格认定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
(五)组织考察;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省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八)公示;
(九)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非市场化方式选聘的一般程序:
(一)推荐人选,采用自荐、组织推荐或他人推荐等方式;
(二)资格审查;
(三)组织外部董事专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资格,合格的进入外部董事储备库;
(四)根据工作需要,在外部董事储备库中遴选拟任人选;
(五)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省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八)公示;
(九)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外部董事专业资格认定委员会由省国资委按任职回避的原则组织。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任职前,应就本人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情况,向省国资委和任职公司发表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