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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为66周岁。
  (六)身体健康。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现在拟任职公司担任班子成员或在拟任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二)本人近2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过直接商业往来的;
  (三)本人持有拟任职公司及其股东单位或所投资企业股权的;
  (四)本人现任职单位与拟任外部董事的公司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以及关联关系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限制的人员。

第三章 选 聘

  第七条 外部董事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选聘,也可以采用非市场化方式选聘产生。
  第八条 市场化方式选聘的一般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资格审查;
  (三)笔试
  (四)外部董事专业资格认定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
  (五)组织考察;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省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八)公示;
  (九)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非市场化方式选聘的一般程序:
  (一)推荐人选,采用自荐、组织推荐或他人推荐等方式;
  (二)资格审查;
  (三)组织外部董事专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资格,合格的进入外部董事储备库;
  (四)根据工作需要,在外部董事储备库中遴选拟任人选;
  (五)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省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八)公示;
  (九)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外部董事专业资格认定委员会由省国资委按任职回避的原则组织。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任职前,应就本人是否存在第六条所列情况,向省国资委和任职公司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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