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企干〔2012〕87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促进省属企业科学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的、由非任职公司员工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 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认可;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
(四)依法规范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知识,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三)具有5年以上大型企业高级管理岗位任职经历,或有大中型企业工作经历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金融、资本运营)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职记录良好。
(四)一般应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