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行为。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维护采购人、供应(供货)商利益的原则和促进机关廉政建设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在确定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供应商、供货品牌、供货价格时,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要签订详尽的定点采购协议和协议供货协议,约定违约处罚条款;要采取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协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约问题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修理和采购将进行程序考核和检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其中,修理企业须缴纳3万元的保证金,如违规(对行贿受贿收回扣等)一次,则没收保证金并取消供应(供货)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工作;对保险方面,要放开保险市场,保险公司须缴纳2万元保证金,如违规一次,则没收保证金并取消保险资格。要建立定期评价制度,通过向采购单位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供应(供货)商履约及服务情况,并将结果作为下一轮招标加减分依据。
强化采购单位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采购单位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应建立由主管领导、财务、纪检、使用者共同审定采购事项的机制。通过广泛询价、定点谈判、对比择优等途径选择供应(供货)商;对批量大、额度高的采购项目要建立公示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实施中要签订相应的供应(供货)协议对违约事项作出详尽约定;要明确采购项目责任人,加强对采购行为履行中的验收工作。要维护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建立协调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监管水平。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构建公开透明、运行有序的政府采购工作体系,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四家班子办公室有关领导、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委、市物价局、市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政府采购工作协调小组,落实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工作,研究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强化监管机制。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等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样调查各单位定点采购实施情况,依法对协议供货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