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采购定点范围和协议供货方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政办〔2012〕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在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服务的采购中,对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定点加油、车辆定点装饰和轮胎协议供货、办公用品协议供货、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办公耗材协议供货、小额工程定点采购等方面实施了定点采购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若干定点供应商,由采购单位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在节约采购资金、方便采购人选择供应商、遏制腐败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方便快捷采购,集合批量优势、降低采购成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定点采购范围,推行协议供货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采购的范围。将采购需求较大、采购次数频繁的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定点装饰和轮胎协议供货等纳入定点采购范围,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若干定点供应商,由采购单位在定点范围内自行选择价格、服务满意的供应商。其中,对采购办公用品、办公耗材、车辆维修定额限制。
(一)5000元以下的办公用品和耗材可采用不定点采购的方式,由各单位自行选定采购点,但采购价不得高于市采购办公布的采购限定价(即公布的询价范围)。
(二)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办公用品和耗材由市采购办从审定的三家以上报价单位(询价单位)的最低采购价中确定。
(三)5000元以下的车辆维修。由各单位在最高限制价范围(即公布的最低询价范围)内自行决定修理厂商。
(四)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车辆维修。由各单位出具3家以上修理厂商的询价,由市采购办审定后在最低询价的定点厂家决定修理厂商。
二、协议供货采购。对各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类货物或服务,选择采购频率高、单次批量小、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市场货源充足的,改变每采购一次、招标一次的做法,实施协议供货。由市财政局面向生产厂家或代理商进行招标,确定若干供货商、品牌和供货价格;定期公布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及中标价格;各采购单位可本着方便、节约的原则,在公布的范围内自行选择采购。协议供货价格是以招标确定给予政府采购优惠率确定的价格为最高上限价格,采购人可在此基础上通过协商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但不得高于公布的协议供货价格。其中,各单位不须与修理厂商签订合同,由市采购办和各修理厂商签订修理合同,各单位可在已签订修理合同的厂商之间选定修理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