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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2)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O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O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O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O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l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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