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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2)


  4.8 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住建委、国土资源局、人防办、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市相关应急避难场所的立项、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管理制度。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标识规范的应急图案标志。

  4.9 通信保障

  市无线电管理处、广西电信贵港分公司、中国移动贵港分公司、中国联通贵港分公司、广西广电网络贵港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电信企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通信。

  4.10 公共设施

  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委、市政管理局、广西电网贵港供电局、中石化贵港分公司、中石油贵港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协调做好煤、电、油、气、水的供给。

  市环保局、市政局、卫生局、农业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市应急办(应急指挥中心)要加快应急平台建设,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指挥通信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逐步实现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4.12 科技支撑

  市科技局、教育局、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尤其要加强对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火灾、水上、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科学研究;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办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检验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各专业保障能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调作战能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演练结束后,负责组织演练的部门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作出书面总结报告。

  5.2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市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要广泛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指挥、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以及公务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以下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作为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新的分级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 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一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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