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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2)

  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 应急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负责组建由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兼任第一政委,公安消防支队、大队军政主官担任主要领导的市、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本级要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开展各项专业训练、协调训练、实战演练和突发事件(事故)的战法研究。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安全生产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做好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矿山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治安、反恐防暴特勤队、交通秩序应急保障等队伍,卫生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毒急救等专业队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并训练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地震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地震紧急救援队伍,海事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水上安全事故救助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救援队伍,农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救援队伍,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建并训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气象部门负责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林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森林消防等林业救灾队伍,水利部门负责组建训练防汛抢险、抗旱救援队伍,环保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环境、核与辐射监控等应急队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特种设备事故抢险队伍,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公路运输等抢险救援队伍,通讯管理部门负责依托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组建训练通讯应急保障队伍,住建、市政等部门负责组建训练供水、供气工程抢险队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电力企业负责组建训练供电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石化企业负责组建训练供油工程抢险队伍。以上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托有关行业、企业组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驻贵部队和武警贵港市支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市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市财政局根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财政支持的建议。

  对受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贵港银监分局要督促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职责,确保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应急保障资金调度顺畅。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工信委、民政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制订相应物资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程序,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给予物资支持的建议。

  市民政局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市商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市工信委、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市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局负责有关应急农业生产种子、养殖种苗的储备、调拨和配送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市环保局负责有关应急环境监测设备、装备的配置和调拨;中石化贵港石油分公司、中石油贵港分公司负责应急燃油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市粮食局负责应急粮食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市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其它市相关部门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粮食局、商务局、水利局、住建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情况和基本生活保障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的建议。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毒急救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工信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市工信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给予药品和卫生医疗器械支持的建议。

  4.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和铁路、公路、航运企业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市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做好应急交通工具征用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局、贵港海事局等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航道或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动员、组织当地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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