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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2)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先期处置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3)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对肇事者及时进行监控;

  (4)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5)紧急调配相关应急资源;

  (6)对煤、气、油、水、电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市人民政府参与处置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信息报告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直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有关部门的建议,市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报告,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自治区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面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给有关地市通报情况的建议;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市应急委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紧急转移、疏散群众;

  (2)具体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3)及时传达、落实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精神;

  (4)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6)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需要多个市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3.2.6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已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自治区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经自治区应急办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应急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本市部分地区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并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或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救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控、疾病防治、消毒等工作;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民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情况及灾民救济需求情况,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贵港市红十字会、贵港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加强与国际、自治区红十字会等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2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与评估。

  市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3.3.3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密切配合。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办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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