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本市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同时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研究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提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发展趋势预测及对策建议,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4)承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
(5)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负责市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6)组织编制、修订《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7)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8)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9)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信系统,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平台。
2.3 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与实施,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承担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3)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工作;
(4)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县(市、区)、乡(镇)应急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专项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工作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网络,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系统,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建设,逐步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中小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和中枢作用,支援和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应对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建设,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3。
3.1 预测与预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整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加强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和气象、市政、环保、地震、林业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测预警系统建设。
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或有关部门获悉可能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通过110、119、120、122等电话或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市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预测预警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判断,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识别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立即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 II级(严重)、Ⅲ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II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IV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或一般的预警信息。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较重或一般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各有关新闻媒体和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