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贵政办〔2012〕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县(市、区)、乡(镇)应急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与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4.12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教育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7 附件
7.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7.2 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图
7.3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4 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5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高温、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规范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
特别重大 (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国(境)、跨自治区(省、直辖市)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和实施,并报自治区政府备案。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2。
(2)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别或某几种类别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4。
(3)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5。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