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公共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市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指定新闻发言人。重大以上应急响应机制启动后,应急指挥机构中要设立新闻宣传组,负责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记者采访管理服务工作,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组织开展好新闻发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六)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督查考核。要强化督查,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应急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推进应急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对在日常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日常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行为,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规范突发事件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负责事件处置的机构要组织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做好突发事件分析评估报告并及时报上级应急办。分析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起因、级别、性质、处置经过和结果、经验与教训等,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于处置结束后1个月内报自治区应急办和市应急办。
四、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水平
(一)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干部应急能力培训。各级行政学院和其他培训机构要将应急管理培训列入教学内容,市应急办、县市区应急办、相关部门要主动与行政学院和其他培训机构联系,制订应急管理培训计划,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53 号)的要求,重点对负有应急处置职责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干部、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培训。2012年完成县级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轮训, 2015年前完成市、 县负有应急处置职责的领导干部培训,重点培训提高领导干部掌握运用预案、常态管理和指挥处置能力,同时要统筹推进其他应急专项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