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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加强全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监测预警。整合气象、水文、地震、海洋、海事、国土、环保、安监、卫生等监测体系,加强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功能、科学布点、加强装备、提高监测水平。存在风险隐患的地方要实行定期监测、定期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布风险情况和防范措施。各级应急办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分析会商,提高预见能力。实行长中短结合、专群结合,加强基层和一线监测预警,建立专群结合的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一名领导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农村村屯、城市社区应配备专兼职应急信息员(监测员),人员名册报送各县市区应急办备案,人员变动要及时更新。完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标准和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基层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方式,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畅通。密切关注社会热点和网络舆情动态,建立有效的舆情监控机制,及时报告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预警预报,利用好网络、手机、短信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建立健全实时监测、快速反应机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责任主体第一时间报告和分级分类报告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和事发地基层组织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认为较大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要在6个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处置情况;确认为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必须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详细情况不得晚于3小时上报。特殊情况难以在3小时内报送详细信息的,市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电话报告并说明原因。严禁瞒报、误报、 漏报、谎报突发事件。

  (四)规范应急处置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区域、本系统实际,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流程。按标准购置配备应急装备,充分利用各县市区、各乡镇现有的多媒体信息报送专用手机等应急通讯专用网络,市应急委各成立单位要及时配备多媒体信息报送专用手机,并将手机号码和使用人报送市应急办。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配备现场指挥和个人防护装备,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研究,明确各类预案的启动标准和处置程序。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熟练掌握相关预案内容和启动条件,掌握本区域、本系统的主要应急救援力量、设备、物资和通信等资源布局,确保及时高效处置突发事件。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制订出应急征用、征收补偿标准和办法,做到平时储存备用、急时迅速调度。各级应急办要主动协助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和处置的协调调度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联动机制,完善不同预案主要责任部门之间快速通报、联席会议和会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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