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规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基层预案体系。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2012 年年底前,大中型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交通运输、码头、通信、广播电视、江河水库大坝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采(选)矿、冶炼、水上捕捞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森林公园、大型商场、金融证券交易场所等人员密集公众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经排查有危险源或者在危险区域的单位等,要根据本企业和单位的特点,认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全面制订应急预案。主管部门要负责指导、督促本部门、本系统相关单位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市级主管部门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将本部门、本系统相关单位编制、修订的应急预案进行统计汇总,报送市应急办备案。县、市、区主管部门按上述要求报送所在县、市、区应急办备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市级专项预案原则上每2年演练一次,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所在单位牵头组织举办,市应急办负责指导。市应急办每年组织开展1-2次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综合性演练,以检验预案、磨合机制、提高处置能力。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建立应急预案响应、启动、执行、终止台账记录制度,对预案执行全程跟踪,定期或在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加强预案动态管理,保证应急预案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案的执行力。
(二)加快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标准和规范,2012年,启动市级应急平台前期建设,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情况加快推动应急平台建设。市应急平台所需场地在市政府办公室或新建场所。各县市区应急平台场地由各县市区自定。要采取场地、硬件装备先配备,配套软件及时配备的办法,首先实现远程视频会商、实时图像监控、应急指挥调度和移动应急指挥等功能,实现自治区、市、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加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相关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应用系统,逐步实现各级人民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应急平台资源的整合,发挥政府应急平台的辅助决策功能。
(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我市应急救援支队已于2010年10月组建,队伍以市消防支队为主。但目前市应急救援支队人员不足,救援设备相对落后,因此,要加强人员和装备配备,力争今年内落实一辆高喷车和两艘冲锋舟,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强化综合训练,在综合救援中发挥主力作用。各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也要按职能要求配备人员和装备。有关部门组建、管理的专业救援队伍要加强装备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在专业救援中发挥主力作用;有关部门要大力推动大中型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在2013 年前依法组建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在突发事件初期处置中发挥应有作用。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各领域组专家(下称专家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参与现场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开展事后评估。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充实专家组。市专家组4个领域的专家要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开展调研、会商,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根据调研、会商情况,提出建议和应对措施,形成调研、会商报告报市政府。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尽快成立专家组。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组建以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的经验人员为主的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结合本地突发事件的特点,配备适用装备,加强培训演练。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帮助。有关专业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帮助部队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培训,当地政府调度和使用,紧急情况下,由市政府统一调度和使用。部队应急队伍按规定报批后调度和使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军地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和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协同作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