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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离休人员和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标准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离休人员和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标准的通知
(贵政办〔2012〕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离休人员和伤残军人医疗费的正常支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起调整我市离休人员和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标准。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从2012年起,我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资金筹集由原来每人每年10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0元;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资金筹集由原来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0元,所筹集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其享受医疗待遇保持不变。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2〕82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离休人员医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贵政办〔2008〕16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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