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需进入工业园区申请用地的项目,均由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被评审项目的性质和需要,在项目评审前2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评审会。每次参加专家评审会的行业及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5名。抽取名单后,由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专家本人,予以确认。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再次抽取,抽取工作完成后,由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备案。
三、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评审内容、范围、依据
入园项目用地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发展前景、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并对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提出评审意见。
入园项目用地评审范围:五大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除政府性投资项目外)必须经市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通过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入园项目用地评审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59号)以及我市的相关规定。
四、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评审需提交的材料
(一)入园项目用地评审申请书(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当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五)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1份);
(七)银行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套)。
五、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评审程序
(一)入园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评审材料,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如果入园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五大工业园区规划布局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市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出具不予供地的评审意见并抄送市住建(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