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遭受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和灾区补助。资金确实有困难的乡镇,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 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
7.2 物资保障
7.2.1物资储备
1.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2.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3.抗旱物资储备。根据历年旱情分析,市相关部门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并做好抗旱物资的规范化管理,由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
4.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的地区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7.2.2 物资调拨
1.市、县(市、区)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县(市、区)级抗旱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市级的抗旱储备物资。先调用受旱地点附近的抗旱物资,后调用受旱地点较远的抗旱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抗旱物资急需。
2.市、县(市、区)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市级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县(市、区)级抗旱物资直接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调用。
3.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旱需要时,相关单位要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7.3 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各级政府要根据受灾严重的重点地区的具体情况,落实抗旱应急备用水源的位置,探明地下水储量,准备打井、调水增加渠道所需的机械,并建立应急供水保障机制,明确负责人员。
7.4 应急队伍保障
7.4.1 在抗旱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7.4.2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要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流动灌溉,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7.4.3 当重旱区发生紧急情况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抗旱服务组织进行应急送水,驻贵部队、消防等部门要全力支持饮水困难重点单位和地区运水和送水工作。
7.4.4 社会动员保障
1.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抗旱的责任。
2.在旱季,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干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工作。
3.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干旱灾害期间,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抗旱工作。在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7.4.5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抗旱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在通讯发生突发破坏情况时,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让人民群众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7.4.6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4.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海事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抗旱人员、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优先保证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用于抗旱、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7.4.8 医疗保障
市、县(市、区)卫生局及防疫站主要负责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抢救伤员等工作。
7.4.9 治安保障
市、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主要负责做好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为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抗旱救灾工作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7.5 技术保障
7.5.1 建设贵港市抗旱救灾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全市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市报汛站的旱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建立和完善大、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的干旱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大、中型水库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水利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自治区、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抗旱异地会商系统。
6.建立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抗旱救灾信息的共享。
7.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7.5.2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抗旱专家库,当发生干旱灾害时,按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分别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7.6 宣传与培训
7.6.1 公众信息系统
1.旱情、工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分别由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郁江、黔江等河流发生超低水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分别由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7.6.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对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及时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对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抗旱技术人员和抗旱机动队骨干进行培训。
2.培训工作要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6.3 演习
1.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要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抗旱救灾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旱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旱演习。
8 附则
8.1 编制、审查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