旱情发生前,应有针对性做好防范措施。抗旱水量调度必须坚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度,先地表、后地下,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重点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优先保证重点部门和重要工业用水,合理安排一般工业、农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1.2.1 轻度干旱
1.工程措施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内各供水水库、自来水厂的调度,确保群众生活饮用水的数量与质量。做好对本区域内的各类抗旱设施的维修检查工作,以确保农业生产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
2.非工程措施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宣传队伍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同时做好供水水源的保护与卫生防疫,成立抗旱服务组织体系,并落实抗旱所需的资金与物资。
4.1.2.2、中度干旱
1.工程措施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内群众生活饮用水水源开发,应抗旱情况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开发山体的集雨,修建应急生活用水蓄水塘。做好对本区域内的各类抽水抗旱设施和内河控制闸的维修检查工作,对下游因农业灌溉所需的村通过抽水闸并结合控制闸进行抽水蓄水,确保农业灌溉用水。
2.非工程措施
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宣传队伍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做好辖内各水厂与水库、山塘的具体调水方案与细则。同时做好供水水源的保护与卫生防疫,成立抗旱服务组织体系,并落实抗旱所需的资金与物资。
4.1.2.3、严重干旱
1.工程措施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山体集雨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同时,还应继续做好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根据情况,在缺水人群比较密集的地方可适当钻井取水。做好对本区域内的各翻水抗旱设施和内河控制闸的维修检查工作,对下游因农业灌溉所需的村通过抽水闸并结合控制闸进行抽水蓄水,确保农业灌溉用水。
2.非工程措施
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宣传队伍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做好辖内各水厂与水库、山塘的具体调水方案与细则。同时做好供水水源的保护,对新开发的水资源应做好卫生检疫工作,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和安全。成立抗旱服务组织体系,组织好交通运水工具,外出购水,对严重缺水的村庄与人群实施集中发放水源,并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持。做好并落实抗旱所需的资金与物资。对出现的旱情与居民的生活用水状况应随时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保持联系。
4.1.2.4、特大干旱
1.工程措施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对辖内一切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修建临时应急供输水设施,从周边供水较充足的镇、街道甚至县、市、区引水。做好对本区域内的各类抽水抗旱设施的24小时抽水工作。
2.非工程措施
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宣传队伍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做好辖内各水厂与水库、山塘的具体调水方案与细则,对用水超标准的企业、用户要提高水费,限制用水等一系列控制用水措施。做好供水水源的保护,对新开发的水资源应做好卫生检疫工作,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和安全。成立抗旱服务组织体系,组织好交通运水工具,外出购水,对严重缺水的村庄与人群实施集中发放水源,并对现场秩序的维持。乡镇、街道确实无法解决用水困难的部分居民,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分批、分次解决各居民的用水问题。加大对抗旱资金与物资的投入。对出现的旱情与居民的生活用水状况应随时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保持联系。
4.2 预警
4.2.1 干旱预警
1.干旱等级划分:
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干旱评估标准》(试行)全国农业旱情与旱灾评估分区及编码,我市属于华南一级区,灌溉农业二级区,编码为Ⅵ-1。根据干旱缺水程度,将农业旱情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个等级。
(1) I级预警(特大干旱)。连续无雨日数,春季、秋季>60天、夏季>30天、冬季>70天;汛期降雨量与同期正常降雨量的比值小于0.61;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60%;区域可供水量与正常供水量的比值小于0.50。
(2) II级预警(严重干旱)。连续无雨日数,春季、秋季达46~60天、夏季21~30天、冬季46~70天;汛期降雨量与同期正常降雨量的比值为0.61~0.70;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41~60%;区域可供水量与正常供水量的比值为0.51~0.60。
(3) Ⅲ级预警(中度干旱)。连续无雨日数,春季、秋季达21~45天、夏季11~20天、冬季24~45天;汛期降雨量与同期正常降雨量的比值为0.71~0.80;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21~40%;区域可供水量与正常供水量的比值为0.61~0.70。
(4) IV级预警(轻度干旱)。连续无雨日数,春季、秋季达10~20天、夏季5~10天、冬季15~25天;汛期降雨量与同期正常降雨量的比值为0.81~0.90;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10~20%;区域可供水量与正常供水量的比值为0.71~0.80。
连续无雨日数指在农作物生长期内有效降雨的天数。有效降雨指:春季的3~5月份和秋季的9~11月份,一日雨量大于3毫米的降雨;夏季6~8月份一日雨量大于5毫米的降雨。
农村饮水困难标准:指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60升,低于30升属于困难;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水标准。
城镇人均日正常生活供水标准为80~130升,低于40升属于困难;小城市人均日正常生活供水标准为100~150升,低于50升属于困难;中等城市人均日正常生活供水标准为140~180升,低于60升属于困难;大城市人均日正常生活供水标准为160~200升,低于70升属于困难。
2.城市缺水等级:
城市(城区)专项抗旱预案的干旱预警等级按照《干旱评估标准》(试行)中的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确定。分为四级,即Ⅰ级预警(特大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和Ⅳ级预警(轻度干旱)。
城市缺水用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P
y)来表示,计算方式为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减去干旱时期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再除以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比率。
(1)轻度干旱。缺水率为5< P
y ≤10;
(2)中度干旱。缺水率为10< P
y ≤20;
(3)严重干旱。缺水率为20< P
y ≤30;
(4)特大干旱。缺水率为P
y >30;。
除了上述指标外,也可采用干旱指数(干旱期降雨量与蒸发量比值)、河网水位、受旱面积与耕地面积的比值等来确定干旱等级。
3.市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4.市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市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2.2 干旱预警发布
根据市气象台发布中长期降雨情况,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近期旱情,立即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我市降雨情况并结合现状用水情况向各有关单位、部门发布旱情,各单位在接到旱情通知后,应结合本单位的职能,各司其职,积极投入到抗旱救灾中去。I~IV级干旱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