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6)建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自治区、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已建立并能正常使用。
  (7)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8)建立全市灾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灾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防汛形势和作出防汛决策提供支持。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6.2.1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权限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洪工作。对贵港市历史上的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要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要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6.2.2 各类工程、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房屋建筑、交通干线抢险、抢修工作原则上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抢险、抢修。有必要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安排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抢修。
  6.2.3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必须能满足抢险急需。
  6.2.4 抢险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根据抗洪抢险及突发险情的情况,需要调度部队(民兵)参加抗洪抢险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由贵港军分区统一调动,军分区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单位负责后勤保障。
  6.2.5 凡进入危险地点、接触有毒物体、易爆物体抢险的,事先必须向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险情和详细的抢险措施,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明知抢险无明显效果又非常危险的地点,一般不派抢险队伍进入抢险,但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6.3 供电与运输保障
  由供电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按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6.4 治安与医疗保障
  由卫生、防疫和公安部门按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6.5 物资与资金保障
  6.5.1 物资储备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6.5.2 物资调拨
  (1)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县(市、区)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市级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要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2)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需调用自治区防汛物资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3)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要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5.3 资金保障
  (1)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市财政局根据响应等级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响应行动。
  (2)市财政局根据水情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水情灾害的防汛设施修复补助。
  (3)自治区财政设立有专项防汛资金或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专项用于大中型水利、防洪工程维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有关程序向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
  6.6 社会动员保障
  6.6.1 防汛抗洪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洪的责任。
  6.6.2 汛期,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水灾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工作。
  6.6.3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6.6.4 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灾期间,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洪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6.5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要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6.7.1 信息发布
  当郁江、黔江、浔江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分管权限,由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6.7.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7.3 演习
  (1)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7 后期处置

  7.1 灾后救助
  7.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7.1.2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要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1.3 市、县(市、区)卫生、防疫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灾后疫病的传播、蔓延。
  7.1.4 市、县(市、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维护好社会治安和正常的交通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趁机扰乱破坏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
  7.1.5 市、县(市、区)环卫部门协同乡(镇、街道)政府清洗街道、公共场所,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市、县(市、区)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要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防洪工程水毁修复的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7.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在洪水退去后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所需资金,按财务管理规定,属政府负责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属部门负责的,由部门自行解决。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和灾民重建家园等善后措施。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具体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制订。
  7.5 保险与补偿
  明确保险与补偿的适用条件、承办机构职责和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流程等。
  7.6 调查与总结
  每年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洪水风险图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 防洪工程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