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它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相关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应急响应终止
4.3.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3.2 应急响应结束程序
Ⅰ、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根据国务院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宣布终止。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设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 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
5.2 技术保障
5.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市卫生局负责建立突发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5.2.2 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市、县(市、区)分别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以及军队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检查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5.2.3 医疗救治网络。加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以紧急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区)为主体的医疗救治体系,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市卫生局指定急救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后备医院组成全市医疗救治网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