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1)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公安交警、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2)新闻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及时、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3)健康宣教:组织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及其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4)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等工作。
(5)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犹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6)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需要,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
4.2.4 医疗机构
(1)开展伤病员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采集生物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病区管理、消毒、隔离、安全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及时、如实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伤病员,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的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或者灾害事故致病(伤)人员,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护。
4.2.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按照拟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技术调查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采集相关样本开展实验室检测,查找病因,必要时上送上级实验室检测。
(4)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5)对医疗机构以外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或者疫点消毒处理提供技术指导。
(6)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7)根据事件性质对公众开展卫生防病知识与应急技能的教育,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供预防医学咨询服务,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4.2.6 卫生监督机构
(1)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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