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出I级、Ⅱ级预警时,要逐级上报,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启动响应,并组织实施;
在发出Ⅲ级预警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在发出一般(Ⅳ级)预警时,由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启动应急响应后,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逐级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域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请国务院决定。对职业中毒以及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辐射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紧急强制控制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①限制或者停止影剧院、集市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②停工、停业、停课;
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场所;
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2.2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和伤病员救治。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5)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7)督导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8)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