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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的、系统的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成,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相关信息。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3)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市卫生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测预报信息。

  (4)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各级政府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及时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或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四级预警制度。属于一般预警级别(Ⅳ级)的,启动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属于较重预警级别(Ⅲ级)的,启动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属于严重(Ⅱ级)的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I级)的,分别启动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水产畜牧兽医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 报告时限和程序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报告。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市、区)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未被省级突发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事件的传染病疫情、职业中毒等,按照分级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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