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⑦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例,或死亡4例以下。
⑨发现脊髓灰质炎病毒变异株病例或发生聚集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病例。
⑩学校、幼儿园、旅游景区、涉外饭店、重要厂矿等重点场所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或中毒事件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①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②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③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例以下,无死亡病例。
④乙类、丙类法定传染病局部暴发,报告时无危重病人和死亡病例。
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早期、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及应对能力,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提出补充和调整意见,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处理体系
市人民政府根据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2.2 成员部门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各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对受害者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开展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