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要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政府有关部门要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政府有关部门要负责督促落实。市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都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公安、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技术检测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设备的监督管理,协调药品的供应。
红十字会组织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贵港军分区负责协调驻贵部队有关部门,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的普及,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培训工作。市、县(市、区)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