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4)将身置危险场所的伤病员尽快移到相对安全的地方,以防进一步损伤。

  (5)对因治安、生产安全、流行病等因素产生的突发事件,在积极抢救伤病员的同时,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而且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或根据伤病员的不同伤情、病况分别送至相应的医疗机构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在迅速开展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或经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