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卫生局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市和县(市、区)卫生局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应急救治医疗队
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要组建1-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其中,每个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要组建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并为应急救治医疗队配备一辆救护车,按规定标准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配备相应的救治物品。
市和县(市、区)卫生局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市、区)级不少于30人。
市和县(市、区)卫生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3.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由现场职务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I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再报国务院请求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再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请求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