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伤亡人数达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设区的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伤亡人数达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人员伤亡达10人以上、29例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织、部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