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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贵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贵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伤亡人数达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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