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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二手房交易统一按交易总额1‰征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

  (二)商品混凝土(搅拌)按每立方米1元征收,由混凝土(搅拌)经营单位缴纳;

  (三)水泥、商品熟料生产企业生产的水泥按每吨0.3元征收,商品熟料按每吨0.4元征收,由生产企业缴纳;

  (四)烟草批发经营企业按销售收入的 1‰征收;

  (五)基础电信运营商按通信业务收入的1‰征收;

  (六)白砂糖销售按制糖企业每销售一吨白砂糖征收100元;

  (七)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等住宿经营单位,酒楼、餐馆、酒吧、咖啡厅等餐饮经营单位,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游戏厅、桑拿、按摩院、健身会馆、网吧等休闲娱乐经营单位,按照营业收入的1%征收;

  (八)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中提取价格调节基金,具体的项目和标准另定;

  (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集项目。

  第七条 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中提取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充分听取经营者的意见。

  凡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中提取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征收。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征集范围、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具体缴纳义务人,并书面告知缴纳义务人,同时向社会公布。

  缴纳义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登记手续。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缴纳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明细表,加盖公章后将相关资料送相关代征部门或单位。

  代征部门或单位应在收到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明细表后及时书面告知缴纳义务人相关缴纳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月申报征收,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于每月15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和代征部门单位申报上月应缴数额,并于每月25日前向征收或代征部门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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