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教育资金、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7.征地的相关费用支出审批:
(1)征地工作经费的支付,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或实施征地工作单位(或机构),依据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及贵港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批文(含文件、会议纪要、记录等),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的标准拨付。
(2)征地扶持费的支付,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宗地填写“贵港市国有土地出让清算支出审批表”,附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被征地的村镇(组)同意征地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的标准拨付给三区政府,由三区政府拨付给被征地的村镇。
(3)被征地农民配合征地奖励经费的支付,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宗地项目填写“贵港市国有土地出让清算支出审批表”,并附参与征地的实施单位(或机构)完成征地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征地农民同意征用并交出土地的有关依据,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建设项目征收奖励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1〕251号)拨付给三区政府,由三区政府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4)办理使用林地批复手续的相关费用支出,按征地补偿款的拨付程序进行。
(5)土地征收工作奖励金的支付。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宗地项目填写“贵港市国有土地出让清算支出审批表”,并附参与征地的实施单位(或机构)完成征地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国土部门出具已完成征地工作的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由征地实施单位管理使用。
8.代扣税费及其他部门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支出审批:
(1)耕地占用税的缴纳,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宗地(合同)计算应缴税额,填写“贵港市国有土地出让清算支出审批表”、“征地成本计算表”并附宗地(合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用地单位委托书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由市财政局按照耕地占用税划分范围及该宗地应缴纳的税款,把资金拨付给市直或区直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并将税款按财政体制确定的收入级次缴入国库。
(2)其他部门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支出(交易服务费、测绘费等)。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宗地及有关规定计算属于出让人承担的部分金额报市财政局审核后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拨付给有关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已拨付的款项索取发票交财政部门入帐。
(3)土地储备贷款利息支出审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利息通知单,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财政(融资)专户直接支付给银行。
第五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的第三季度,市财政部门要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纳入本级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