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划拨土地供应价格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不低于征收土地的成本;二是在中心城区建设规划范围内的不低于30万元/亩,在乡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不低于20万元/亩。
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不低于征收土地成本;二是不低于同级别工作用地基准地价的70%;三是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贵港市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标准。
第四章 支出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的审批程序
(一)征地补偿费等补偿性支出的审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宗地填写“贵港市国有土地出让清算支出审批表”,附市政府批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标准审核后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拨付给征地实施单位或被征地单位(或个人)。
(二)土地开发支出审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土地收储计划及市政府年初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对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后,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实际发生的建设成本支出相关材料(市政府相关批复文件、工程预算、竣工决算、政府投资评审及政府采购的有关材料等),填写“贵港市国有土地收储成本支出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审批: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土地供应成本的通知》(贵政办〔2011〕152号)文规定按部门预算支出审批流程执行。
(四)支农支出的审批:
1.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有关规定拨付。
2.被征地农民社会劳动保障资金的拨付,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社保基金预算支出审批流程执行。
(五)其他支出的审批:
1.用地报批费用支出的审批:市本级(含三区)征地报批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的《缴款通知书》填报“贵港市国有土地出让清算支出审批表”并附《缴款通知书》(复印件)送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款项直接支付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的审批: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出让宗地(合同)进行清算后填写“贵港市国有土地出让清算支出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的审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年初收储计划对收储的宗地所需的收储成本费用支出,按储备项目库的编号及宗地(批次)填写 “贵港市国有土地收储成本支出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4.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的审批: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5.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的审批:由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将政府批复的有关破产或改制、职工安置文件及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