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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0.实施征地工作相关费用

  (1)征地工作经费。按2500元/亩计算,其中:市国土资源局500元/亩,征地实施单位750元/亩,被征地的当地政府(含乡镇政府)1250元/亩。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征地过程中的办公费、会议费、听证费、宣传费、调查费、报批材料组织工作经费等;被征地的当地政府(含乡镇政府)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征地过程中的办公费、会议费、宣传费、被征地农户误工误餐补助等方面开支。

  (2)征地扶持费。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的生产扶持,征地扶持费按2000元/亩计算。

  (3)被征地农民配合征地奖励经费。按1.5万元/亩计算,主要用于奖励配合征地的农民,具体操作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奖励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1〕251号)有关规定执行。

  (4)办理使用林地批复手续的相关费用。按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土地征收工作奖励金。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规定标准计提土地征收工作奖励金。

  11.代扣税费及其他部门依法依规应收取的费用

  (1)耕地占用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桂财综〔2010〕12号)耕地占用税的缴纳标准为:一般耕地30元/平方米,基本农田45元/平方米;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减半征收(15元/平方米)。

  (2)其他部门依法依规应收取的费用(交易服务费、测绘费等)。在征地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费用支出,收费单位统一使用税务机关核发的正式发票征收,其中:对使用融资资金的项目用地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非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3)土地储备银行贷款利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收储或征地时按每宗(或批次)土地计算每亩土地所占用的贷款额度,结合占用资金的时间及银行贷款利率来计算分摊该宗地(或批次)应负担的贷款利息,列入征地成本。待宗地出让收支清算时,由市财政局将清算收益进行核算后,将应负担的贷款利息划入土地储备财政(融资)专户。

  第十六条 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工程与服务项目都必须通过政府投资评审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入 “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后,按宗地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清算方案并报市财政局核定。宗地成本支出不得大于该宗地的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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