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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征地劳务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征地劳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0〕109号)规定:一般项目3元/平方米,折0.2万元/亩;国家和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1元/平方米,折666.67元/亩。

  由市人民政府批复使用的村镇建设用地的报批费用,由三区政府负担,待供地后由业主负担。清算时扣减。

  2.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评审费用等,按土地出让收入2%提取,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分区域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储备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5%的比例按宗地计提土地收益基金列入宗地成本。

  4.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6〕27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净收益10%。

  5.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用于支付破产企业和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安置职工的土地出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可以不再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6. 教育资金。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统一按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各种成本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按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7.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的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按土地出让纯收益10%提取。

  8.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按《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贵政办〔2011〕22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政府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增加的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

  9.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11〕31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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