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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8〕161号)文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3.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 17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自治区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5〕28号)规定执行。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土地供应成本的通知》(贵政办〔2011〕152号)文规定:市中心城区按14.25万元/亩、乡镇按5万元/亩计入土地成本;不在城市、城镇规划范围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用地土地供应成本价格不考虑城市基础建设费用。

  (五)其他支出。包括征地报批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水利建设资金、教育开发资金、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实施征地工作相关费用等。

  1.征地报批费用

  (1)耕地开垦费。即按照规定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交的耕地开垦费。根据《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建〔2009〕254号)的规定,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标准为水田20元/平方米,旱地12元/平方米。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执行标准为水田12.75元/平方米,旱地7.5元/平方米。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文件规定,我市本级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标准为24元/平方米。

  (3)征地管理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250号)文件规定计算,全包方式:征收耕地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按征地费总额的2.8%计算,约2000元/亩;征收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按征地费总额的2.1%计算,约1500元/亩。半包方式:征收耕地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按征地费总额的1.8%计算,征收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按征地费总额的1.4%计算。单包方式:征收耕地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按征地费总额的1.4%计算,征收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按征地费总额的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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