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缴纳的分区域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三条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50%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人民银行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五条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实行 “宗地管理、宗地结算”成本核算制度。即以每宗土地出让后按合同缴交完土地出让金后才进行清算。出让前预付的和出让后应付的所有成本税费、报批费用等支出一律归集到该宗土地进行核算。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合同总价款、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将合同复印一份给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土地出让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市财政部门核实已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