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政办〔2012〕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7号)、《关于印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7]62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5〕13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收取通知,竞买者将款项直接缴入市财政局设立的专户。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后,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成交价款,由市财政局直接缴入国库,中标者将土地成交价款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直接缴入国库。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退款申请,市财政局直接退还给竞买人。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