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二)地质灾害监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市国土、气象、水文部门以及广西贵港地质环境监测站为雨量、气象实时监测单位,并根据雨量、气象和灾害隐患点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的灾情,及时发布信息,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监测员以及相关群众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服务。

  2.市国土局、地环监测站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有资质部门进行鉴定,提出防治意见。

  3.县(市、区)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发放明白卡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员开展监测工作。

  4.乡镇政府为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地质灾害监测员开展监测工作;地质灾害监测员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户主是该隐患点的监测责任人。

  5.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涉及威胁本行业作业人员、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地质灾害监测员开展监测工作。重点是落实监测员对威胁学校、公路、旅游景区(点)、水利、厂矿等设施和人员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

  (三)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主体,是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

  2.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该工程建设业主负责治理。

  3.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受益人原则上要承担部分治理责任。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组织申报、施工设计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同时,国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实施。

  (四)灾情处置责任单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地质灾害灾情处置责任单位,根据灾情级别分级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灾情处置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救灾应急办公室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包括突发性地质灾害点的现场指挥、救灾队伍和抢险物资的紧急调度。

  (五)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1.国土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起草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配合当地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负责地质灾害知识宣传、监测人员培训,指导监测员开展监测工作;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组织有资质机构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鉴定评估,提出防治意见,设立警示牌或警示标志;负责向国土资源厅申请国家、自治区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以及补助资金,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负责牵头组织雨量监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分析会商以及发布;负责组织汛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明白卡发放;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工作。

  2.建设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制定相应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做好易发区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负责责成项目业主落实因为工程建设而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规避在地质灾害威胁区及周边选址;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3.市政部门

  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防治工作,包括负责组织对各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市政设施巡查、排查和监测,将影响市政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各类垃圾处理场监测,防止垃圾垮塌引发灾害;当地质灾害威胁到市政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市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市政设施功能。

  4.公路交通部门

  负责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证交通工具和行人的安全,包括各类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周边的地质灾害预防;组织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的巡查、排查和监测工作;负责组织监测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并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各类交通设施的监管和后期维护管理,将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纳入交通设施安全维护日常工作中;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公路、航道、码头时,交通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及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交通、航运。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