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灾害补偿与社会救助
(1)灾害补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区所在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有关部门对因采取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详细登记,进行评估,并将情况逐级上报财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和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分担。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补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在疫情扑灭后30日内补偿到当事人。
(2)社会救助。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向疫区提供捐助;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灾害救助资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救济资金。
5.3抚恤与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4责任认定与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为烈士。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扑灭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达到再生产标准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 应急保障
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积极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将移动电话、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分别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水产畜牧兽医、公安、交通、工商、军队、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有计划地举行应急演练,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3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加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至少扑灭一起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要的防疫物资,并及时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储备物资要根据动物饲养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兽用生物制品;(2)诊断试剂;(3)消毒药品;(4)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器具、消毒容器等;(5)防护用品:包括各种防护服、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水鞋、安全风镜等;(6)交通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7)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等;(8)封锁设施设备:密封尸体袋、帐篷、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等;(9)其他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