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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技术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兽医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杀工作。

  (6)其他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在本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对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根据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前往事发地指导;紧急调集应急预备人员和各种应急处理物资增援;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必要时,可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并可商请动用武警部队参与现场封锁、扑杀等应急处置工作,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经报告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后,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迅速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辖区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

  (3)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有关县(市、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建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根据需要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请求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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